19日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一起较特殊案件的庭审。说它特殊是因为该案件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后,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债权数额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案件。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参与了整个案件从调查取证、诉讼材料的准备、开庭应诉的全过程。在对《企业破产法》关于此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相关的了解和掌握后,对于代理的案件我充满了信心。而且最后的结果也正在我的意料之中,对方承认错误的存在,并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协助下以裁定的方式对我方的债权进行重新确认。我方当庭予以撤诉。
对于自己能代理这类非常新颖的案件类型,自己要感谢所主任能给我这样一个机会,使我能借此案件更加系统全面的掌握《企业破产法》的知识。但在办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也感觉一步新出台的法律在具体案件的适用过程中仍然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适用法律上的“盲区”。对于本案中我认为最大的适用法律盲区就是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管理人审核的债权向法院提出异议成立并被法院裁定确认后管理人是否仍应以书面的方式更正其之前错误审核认定的债权数额。我的观点是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要求管理人重新以书面方式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审核认定比法院的裁定更为直接。当然并不是否认法院裁定的法律效力,但是从更为完整的法律程序角度而言,管理人依据法院的确认裁定做出的书面债权审核认定则显得更加完善,也是符合常理的做法。我的观点在庭后与主审法官的交流中也得到了法官的认可。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院也无法要求管理人去做该项事宜。还好在我与管理人负责人沟通后对方同意会在庭后一段时间尽快将书面审查债权认定材料寄交我方,使得该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在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后了解得知,最高院意识到在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审判实践中遇到了很多法律适用的盲区,已经在拟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我想这是一个好的消息,对于以后的破产案件会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
原创文章(2008年9月20日)
律师:宋铁军 单位: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 通讯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1-12号 联系电话:13704098865 电子邮箱:song810613@163.com
上一篇:产品质量问题?――宋铁军 下一篇:解除合同的通知形式?――宋铁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