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四月后再次飞临地震灾区——成都,心里总有一种别样的感觉。这次代理申请人参加商事仲裁案件的庭审。对于案件自己在之前是做了充分准备的,但从证据角度来看对我方并不是很好。双方争议的焦点也就是关于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方以质量问题造成自己不能使用为理由拒绝支付给我方已经到期的剩余货款,我方则认为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具备了付款条件,应支付我方货款。并且对于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由最终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来判断,我方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
对于案涉的产品是一种非通用性的机械化工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因此认定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从合同的履行来看,我方缺乏的是在给对方产品进行调试验收后没有按合同约定签收“最终验收合格证书”,这也是对方在庭审上抓住的主要抗辩点。对于是否通过了最终验收调试并确认合格我方无法提出书面证据予以证明。好在我方主要抓住了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的最终确定应由第三方权威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认定,另外从对方提交证据中自认的事实是产品已经投入使用后才出现一些问题,可以推定其已经通过了验收调试。另外为了将本案的事实更好的查清,我方也派出公司的技术人员就本案中关于质量问题进行了更为专业性的阐述。所以在庭审上应该说我方还是占有一定优势的。
但从客观角度上讲,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均存在不同的违约之处。作为厂家所承担的责任相对于用户来说是要大一些的,这于我国的法律背景有关。从《产品质量法》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可以看出,厂家对于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比用户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重得多。实际上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可以看出法院和仲裁委也大都倾向于用户。从老百姓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认为不管是什么原因我买的东西就是用不了,那我就有权要求厂家退货。那么从代理人以法律层面的角度予以分析,尽管厂家是要对产品承担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但在实际情况中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案涉产品是技术含量很高的产品不能以只要发生问题就认为是质量问题而要求退货,因为发生问题的因素很多诸如对方操作使用不当、当地的工况环境不适合、设计工艺不符等。所以对于厂家而言不是要推卸责任,而是要查清责任后再予以认定是否是质量问题。
最后也是考虑到与对方长久的合作关系和我方在合同履行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的原因,我方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经过反复的磋商最终与对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各让一步,解决了争议问题。通过这起案件的代理,自己对厂家的义务有个更为深刻的认识,对于合同履行各个环节厂家应该注意的事项有个更全面的了解,这也便于以后再代理产家的案件需要提醒厂家应该注意的环节。对于律师而言还是要了解更多的产品技术方面的知识为代理方所用,以便更好的代理案件。
原创文章(2008年9月27日)
律师:宋铁军 单位: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 通讯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1-12号 联系电话:13704098865 电子邮箱:song810613@163.com
上一篇:劳动争议案件中 经济补偿金能否协商变更?――宋铁军 下一篇:破产债权异议确认案件――宋铁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