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我所成为大连企业联盟法律顾问            大连电视台到我所采访关于机动车丢失的法律责任             我所受邀参加辽宁法制报创刊三十周年座谈会         

   晟大动态
走进晟大
律师风采
办案手记
新法速递
诉讼指南
业务领域
晟大动态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服务热线:0411-87643981
传真:0411-39204385
Q Q:3323684927
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1-12号(华堂大厦)
公交路线:1、2、3、4、5、6、7、9金马站下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晟大动态
军人配偶如何离婚
发布时间:2018-03-29 13:56:31 阅读:

首先,军人配偶想离婚很困难。

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那么哪些属于重大过错呢?

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过错: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上的“同居”是指持续地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而出轨未必是同居,也可能是一夜情、多夜情。因此,光有军人跟别人亲密和性爱的证据,并不意味着军人有重大过错!

第二、军人离婚,需军人所在单位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才可以离婚。

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同时也说只有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同意离婚,但没有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也办不了离婚。

第三、管辖法院

1.双方均是现役军人,管辖法院是军事法院。

2.一方是现役军人,无论哪一方起诉离婚,均由地方法院管辖,无需到军事法院起诉。

徐律师提醒:军人配偶离婚,一定征得军人的同意,争取协议离婚,否则离婚很困难,除非有证据证明军人有重大过错,否则这个婚离不成。

 

上一篇:以案说法之 一审以诉讼时效经过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改判

下一篇:返回列表

               版权所有: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411-8764 3981      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1-12号(华堂大厦)      备案号:辽ICP备14028567号-1

客户服务热线

0411-87643981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