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军人配偶想离婚很困难。
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那么哪些属于重大过错呢?
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过错: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上的“同居”是指持续地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而出轨未必是同居,也可能是一夜情、多夜情。因此,光有军人跟别人亲密和性爱的证据,并不意味着军人有重大过错!
第二、军人离婚,需军人所在单位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才可以离婚。
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同时也说只有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同意离婚,但没有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也办不了离婚。
第三、管辖法院
1.双方均是现役军人,管辖法院是军事法院。
2.一方是现役军人,无论哪一方起诉离婚,均由地方法院管辖,无需到军事法院起诉。
徐律师提醒:军人配偶离婚,一定征得军人的同意,争取协议离婚,否则离婚很困难,除非有证据证明军人有重大过错,否则这个婚离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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