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员工刘某、孙某、李某等9人均系当地某加工厂操作工,用人单位近两年来经常无故降低员工计件加工单价,并且拖欠了员工最近一个月的工资。在员工与老板协商过程中,老板表示由于单位经营不善,希望员工可以主动辞职,不然工资状况会一直维持现有状态,甚至更差。忍无可忍之下,员工刘某、孙某、李某等9人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离职,并向当地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在向该9名员工询问后,律师得知,用人单位仅仅拖欠了员工6天工资。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中的“及时”应如何认定。
律师意见: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有相关规定,即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进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将“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列为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支持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
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分为如下两种类型
1、无故拖欠
“无故”应被认定为无法定正当事由,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对应支付的金额和支付时间不存在争议,由于用单位主观或者非法定理由而导致的迟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如用人单位为了多获取存款利息、保障资金周转、为了以拖欠工资的形式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或者发薪日为节假日而未提前支付等,以上情形均应被认定为无故。
2、特殊情况下的延期支付
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表示: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因此用人单位因上述事由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时不属无故拖欠。但要满足程序性要求:一是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二是书面告知劳动者。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虽然拖欠劳动者工资时间非常短,但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认定拖欠多少天工资才算是拖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既然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工资发放的时间,那么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定正当事由的情况下,晚发放一天工资也是拖欠工资的行为。并且从本案劳动者掌握的一段录音中可以听出,用人单位的老板在和员工的谈话中表明用人单位是在用克扣工资、拖欠工资等手段逼迫员工主动辞职,放弃经济补偿金,存在着主观恶意。因此结合本案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对劳动者生活造成的实质影响,该9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为由,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索要经济补偿金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件结果:
仲裁员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在仲裁院的主持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调解结案。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经营困难和经营风险,出现暂时不能向劳动者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风险之一,但一定要经过合理的程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书面告知劳动者。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3、提出解除合同的方式建议在书写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以邮寄方式送达用人单位,便于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了通知义务。
4、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劳动者先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又以该理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基于禁止反言与诚实信用原则,劳动仲裁实务中一般不予支持补偿金。
5、当您在一无所知、满头雾水时,请联系专业的律师替您处理。 上一篇: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被开除,企业多数时候为什么还需要支付赔偿金? 下一篇:返回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