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认定
01
基本案情
刘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胡某向张某及刘某的银行账户共计汇款95万元,其中向张某账户汇入19万元、向刘某账户汇入76万元。2016年10月28日,刘某向胡某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张某主张刘某使用其银行卡接收转账,张某对此并不知情。
02
判决结果
涉案19万元是在张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汇入张某账户,胡某已就涉案19万元系用于张某和刘某夫妻共同生活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虽然张某主张其对胡某向其账户转款19万元并不知情,但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在汇入其个人账户后的资金使用情况,张某对其所主张的汇入其账户的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未尽到相应举证责任。因此应当认定胡某汇入张某账户的19万元为张某及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胡某未能举证证明汇入刘某个人账户的款项76万元系用于刘某与张某的共同生活,故不宜认定该部分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如有借贷款项直接转入夫妻另一方账户的,可以作为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初步证据,另一方主张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03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情形
1
夫妻就债务达成合意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负债务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双方的合意,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明示包括夫妻双方共签借据或一方以短信、微信等方式表示合意;非举债配偶以其名下财产为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后曾归还借款等追认行为。默示包括做出能推断出共同负债的行为,如借款汇入配偶名下实际控制账户等。非举债配偶事后知情但未做出追认的不能认为就债务达成夫妻共负债务的合意。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时均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3
债权人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时,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