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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法院依据新《公司法》判决,适用股东出

TIME:2024-07-20 07:53 | VIEWS: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

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基本案情
 
A公司拖欠员工工资7万余元,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张某系A公司持股比例60%的股东,认缴出资额18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52年3月15日。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北京西城法院判决股东张某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履行提前缴纳出资的债务,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新《公司法》实施后首例适用第54条规定的案件。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依法适用新修订《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因A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执行终本),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公司可以基于出资合意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债权人可以根据《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体系解释,直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均应解释为包括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下加速到期的股东。
      法院称,新公司法第54条首次明确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