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与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可否同时主张?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并未规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适用前提,据此分析,被上诉人开始上诉人应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16年8月份在某包装厂工作,岗位为车间操作工,2017年6月份因操作 失误致使一批包装袋受损,被用人单位辞退。后吴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
1.包装厂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包装厂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仲裁结果】
支持了吴某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未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一审判决】
吴某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仍采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观点。
【律师解析】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在司法实践当中一直没有统一观点,笔者所在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长期以来的裁判思路整体上认为,二者不能同时支持。该案进入二审后,笔者原本认为二审法院会维持一审判决,但最终二审法院同时支持了吴某的两项请求。可以说,该判决代表了本地法院的最新裁判观点,对此方面的劳动争议问题具有很好地指引作用。
《劳动合同法》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不同的规范,二者指向不同的法律问题,旨在维护不同的法益,同时主张并不矛盾,亦不违法。各地裁判机关往往从企业负担的角度考虑,“两个双倍”未免对企业的惩罚过重,目前整体的经济环境对企业发展本身就是大的考验,所以某些裁判机关在这样观点不统一的的问题上可能会作出一些选择。
厚德晟大 据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