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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TIME:2024-04-23 21:55 | VIEWS: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祖思明律师根据多年来从业实务经验,撰写提出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针对贵院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笔者结合近几年从事律师工作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反馈意见,供参考。
 
一、笔者对《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并已作变更登记,离婚时赠与方请求返还的处理规定,有异议。
(一)该条款的设置与既有法律条款及法律原则相冲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十二条对夫妻间赠与房产已作出规定,结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可以确定基本的处理方式,即在房产未作变更登记时(也就是财产权利转移前),赋予赠与人原则上可以撤销的权利,但在房产作出变更登记后(也就是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原则上不可撤销。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款尽管未直接表述为可以撤销,但是“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实际上已达到了撤销的效果,违背了“赠与合同”中“有限制”的撤销原则。《民法典》的订立,其中一项作用是为了使民法各部门法之间体系统一,互相协调,在不能确定“婚姻法”需要突破“合同法”原则的必要性时,笔者认为不适宜作此种处理。与其他主体间的赠与相比,夫妻间的赠与,更显私密性,复杂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间的赠与比其他主体间的赠与更具随意性;也不意味着夫妻间的“赠与方”比其他主体间的“赠与方”更值得保护。
 
(二)立法应鼓励遵守法律行为成立之初的意思表示,不应支持“事后反悔”的不诚信行为
还原到赠与之初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晓并能够承担赠与并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在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之前,赠与方应当审慎为之,并应当将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考虑在内,赠与行为完成后,就应当承担赠与行为的后果,而不是将离婚作为“撤销赠与”的条件。
 
(三)该条款的设置会给其他财产约定造成适用上的混乱
本条款强调了房屋赠与下的处理方式,如果赠与的标的物是机动车呢,或是其他贵重物品呢?是应当参照《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还是参照司法解释中关于“赠与房屋”的规定?
 笔者认为,该条款提出的“适当补偿”这种需要更多依赖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处理方式,难以弥补该条款带来的法律关系不确定性的损害。
 
二、笔者对《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关于父母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出资后,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的处理规定,有异议。
(一)该条第一款“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除有明确约定外,离婚时房屋归该方所有”的设置,不合理,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该条款与我国“婚姻法”中原则上婚后财产共有制的观念不符,“婚姻法”从建国初期开始实施,至今有将近七十年的历史,总体上向社会大众传达了该观念,即“原则上,婚后财产共有,婚前财产各自所有”,该条款的设立将打破这一原则(但又未完全打破)。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的,作出“归该方所有”的处理,那么,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车呢?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装修呢?还是以一方父母出资金额的大小多少来界定是否该归一方所有呢?一方父母出资购车的价值可能不比房屋价值低,那么到底依据什么认为,只有在全资购房的情况下,归该方所有?笔者认为,该条款的设立在逻辑上缺乏坚实基础。
其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已有相应处理规定,即“除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一款的处理原则,与《民法典》相悖。司法解释作为“解释”应当按照《民法典》的思路与体系进行解释,不应与法律规定的本意相矛盾。而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二十九条也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作出了处理规定,时隔四年,《征求意见稿》又以解释(二)的形式,对该条作出“更改”,那么在解释(二)实施后,解释(一)该如何处理?
其三,在原《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中,有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形与产权登记相挂钩,笔者认为,该种处理方式更合理。房屋作为不动产,应与“物权法”的规定相协调,对于社会大众来说,不动产通过登记进行所有权公示,已经形成一定的认知。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婚姻法”可以突破“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