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作地点变更而离职
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吗?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员工能否拒绝?劳动者因拒绝到新办公地点工作而离职,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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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2年4月起,王某到临沂某健康管理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兼讲师工作,约定工资每月为6500元,按月打卡发放。2024年8月,临沂某健康管理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决定将办公地点从临沂市某区搬迁至临沂市某县,并承诺为常驻员工提供免费食宿。王某因常驻该县城不便照顾家人,而公司又不提供每日往返交通补贴,于2024年9月通过微信向公司董事长发送了离职通知书,并于2024年10月向临沂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1564.6元。该仲裁委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02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临沂某健康管理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办公地点整体搬迁至临沂某县城,并非针对于原告王某个人的工作地点变动,是行使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表现。原告王某入职时,并未与公司明确约定办公地点,现被告临沂某健康管理公司承诺搬迁后提供免费吃住等条件,即为职工提供了劳动保障和劳动条件,尽到了用人单位的职责。因此,王某以去该县城工作将会给家庭和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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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说理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之一,是求职者决定是否加入企业的重要考虑因素,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进行明确约定。企业基于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而调整员工工作地点是企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应当将该变更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法院需要根据企业搬迁是否具备正当性与合理性、搬迁距离的远近、用人单位是否给予相应工作便利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作为用人单位,在企业搬迁之前应根据情况及时向员工作出通报,听取员工意见并尽快制定相对应的配套措施,为员工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或者采取合理弥补措施,才能在搬迁过程中尽可能避免出现劳资纠纷。
